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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案件概述

  被告无意间发现了原告具有著作权的网游《ZT》,并发现商家,于是便未经JR网络科技公司的授权和委托私自将该程序放置在网上供他人下载,被告次行为已经构成了软件侵权,那么案件最后走势会怎样呢?

  二、案件详情

  JR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游戏《ZT》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批准后上线运营。自2013年起,被告人HTJ从他人处获得名称为“WG”的程序,该程序利用《ZT》的漏洞,使用者可以在游戏中自动完成游戏任务,省去若干手动操作功能,该程序的发布无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亦未经JR网络科技公司的授权和委托。

  被告人HTJ等人将该程序放置在网上供他人下载,但需向HTJ等人购买充值点卡充值,方能使用该程序的功能。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HTJ财付通账号(内收到被告人聂某某的财付通账号汇入的用于购买“WG”充值卡及解绑费用共计340010。

  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HTJ支付宝账号内收到被告人聂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汇入的用于购买“WG”充值卡及解绑费用共计351995元,汇入的用于购买“WG”充值卡及解绑费用共计56740元,收到“SM”支付宝账号汇入的用于购买“WG”充值卡及解绑费用共计11475元。以上,被告人HTJ人出售“WG”充值卡及收取解绑费用,经营数额共计862820余元,非法获利60000余元。被告人聂某某以每张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HTJ处购得“WG”充值卡约4300余张,后以每张15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4.5万余元,非法获利23000余元。

  三、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HTJ犯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四、律师案件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软件侵权案件团队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上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实际是“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正版计算机程序的对比和鉴别”。如果侵权软件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来源解释”,那么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软件侵权第一要件就是实质性相似。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有的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而不是以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造成实质性相似有两种亲狂,其一是侵权,其二是独立研发,开发者可能通过个人的研发形成与软件著作权人所开发的软件在技术等各个方面所表达出来的形式相似的软件,这并不属于软件著作侵权的范畴,因此计算机软件之间的实质性相似并不一定构成侵权,还需要满足“接触”的条件。

  软件侵权第二要件接触就是存在接触。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曾经有接触侵权产品的机会,即该开发者有“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机会,在法律实践中,“实质性相似+接触”是判断侵权人侵权的依据,但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没有排他性,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过自助研发的方式来或者和权利人相同的著作权,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其获得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否则可以认定其为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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