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在这个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软件升级更新也日趋频繁,但权利人往往难以将全部的版本都进行登记,当未登记的软件版本被侵权时,权利人是否可以顺利维权呢?
案情简介:
原告md公司是美国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是“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以作者身份分别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登记了“MDaemon9.0”、“MDaemon9.6”、“MDaemon10.0”等系列软件作品。被告ad公司既未通过全球销售网站购买原告的产品也未经原告的许可,非法复制、持有、使用使用了“MDaemon9.5.1”软件,该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软件的正常销售,且盗版软件的使用客观上也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公司及涉案软件的评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卸载涉案软件,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一、被告ad公司赔偿原告md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md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MDaemon9.0”、“MDaemon9.6”、“MDaemon10.0”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的版权注册登记资料,著作权人均为原告,虽然原告并未提交涉案“MDaemon9.5.1”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注册登记资料,但软件因为升级更新需要,同一软件往往拥有依次递进的多个不同版本,而不同版本软件的实质内容通常不发生变更,由于软件升级更新频繁,权利人也往往难以将全部版本均进行版权注册登记,因此在原告已提交“MDaemon9.0”、“MDaemon9.6”、“MDaemon10.0”版本软件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MDaemon9.5.1”软件正版光盘,且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系“MDaemon9.5.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所以,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非法复制、持有、使用使用了“MDaemon9.5.1”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因此,在计算机系列软件中,主要软件已经完成登记,更新升级的版本即使未进行登记,当软件著作权遭受到侵害时,同样能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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