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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导读

我国法律通过判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人承担高额赔偿的方式保护软件著作权,那么相应的,对于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又有哪些呢?
 
二、案情简介
     原告Autodesk公司诉称:原告是3dsMax系列和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LF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下属的营业场所擅自安装并使用原告的软件94套,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北京晚报》和《北京青年报》中缝以外非广告版面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37700元;4.赔偿原告支出的翻译费2070元、工商查询费180元、调查取证及律师费5万元,共计52250元;5.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LF公司辩称:被告购买过原告的正版软件,不具有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故意。后因原告正版软件的价格过高,被告才在自己的计算机中安装了可以替代原告软件作用的其他厂商正版软件。至于原告所诉的软件,是被告公司个别员工未经被告允许,在其使用的计算机中私自安装的,不是被告为自己的经营而侵权使用。况且原告所报的软件价格不符合事实,索赔数额过高,且缺乏依据,不能同意其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LF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Autodesk公司3dsMax3.0版、3dsMax4.0版、3dsMax5.0版、AutoCAD14.0版和AutoCAD2000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LF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Autodesk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不良影响;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LF公司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的经济损失149万元,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250元;

4、驳回原告Autodesk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并为此支付了高额的民事赔偿费用。那么关于软件著作权,其权利限制的表现形态有哪些呢?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形态中,有三类具有较为突出的个性特点,分别为“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和“反向工程”。本文主要探讨其中的“反向工程”。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是指一种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复制和翻译,从而使其编码和结构可被观察和分析的方法。还原工程通常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通过对软件的目标程序的分析反推出其相应的源程序代码。另一种则是所谓的“黑箱”方法,即“不接触程序代码,直接根据程序的功能对其输出输入的结果进行分析,从而推导出软件程序的设计思想和结构”。反向工程是否合法是一个经常被讨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反向工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两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一是反向工程不可避免地需要把某程序的目标代码通过反汇编和反编译还原为该程序的源代码,同时需要把某程序的目标代码和源代码打印出来,便于阅读和分析,这都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二是反向工程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对某程序源代码的分析,获得该程序的处理逻辑和流程图,这是侵犯著作权的演绎行为。


     软件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包括思想本身。计算机软件中内涵的思想可以合法地成为学习和研究的对象。“还原”过程中将计算机程序少量复制,其目的是为了对计算机程序做出观察和研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至于将目标程序还原成源程序是否是对计算机程序的演绎,关键要看对计算机程序的利用方式和对计算机程序的利用程度。对计算机程序的利用方式问题,需要把握一条原则,即反向工程所取得的结果不能用来侵害软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这条原则下,通过对软件作品的还原来开发与被还原软件功能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应该明确为侵权行为;为开发与被还原软件兼容的软件而实施的反向工程则无疑是合理使用,因为软件的兼容性要求源于软件用户的需求,为了满足兼容性要求,需要进行反向工程。应用软件都需要在平台上运作,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反向工程,在平台开发商不公开平台接口的情况下,他人将无法进行软件开发,由此形成的垄断将极大阻碍软件产业的发展,妨碍公众利益。无论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还是出于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角度,都有理由肯定反向工程的合法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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