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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失如何计算?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案件导读

  轰轰烈烈的武汉yj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wr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经二审最终尘埃落定,双方在二审中针对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是否合理展开激烈辩论,对于这起涉及知名企业和驰名软件的大案,让我们来看看二审法院是如何最终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

  二、案件详情

  wr公司是W、A3、A7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yj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电脑中复制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并销售的行为,侵犯了wr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复制权、发行权。经一审法院宣判,yj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根据法定赔偿规定确定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及合理费用。

  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认定:1,yj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安装W软件给wr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侵权情节酌定,不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且其侵权行为给wr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五十万元法定赔偿额, 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法定赔偿的相关规定;

  2,一审法院依据涉案W软件的版本价格、市场购买需求、预装软件版本的比例、侵权持续期间、日均销售电脑台数等考量因素,酌定yj公司复制、发行W侵权复制品造成wr公司经济损失为5400000元并无不当;

  3,本案wr公司提交的维权支出票据共计451071元的合理费用。二审法院综合考虑wr公司公证、取证行为与本案的关联性、代理律师在案件中的劳动付出以及案件的复 杂程度等因素。

  三、法院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裁决一审酌定的合理费用为300000元,并无不妥,应当予以维持。

  四、律师案件评析

  专业处理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黄雪芬认为:1,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损失赔偿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数额。只有在前位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时,才适用后位认定标准。作为权利人要较好补偿其所受损失必须提供全面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

  2,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3,关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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