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软件著作权案例 > 软件著作权轻罪辩护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网店店主卖侵权软件,刷好评险把自己的刑罚刷重了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停止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实现赔偿案例 软件著作权缓刑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无罪判决案例 软件著作权撤回起诉案例 软件著作权不起诉决定案例 软件著作权成功立案案例 软件著作权轻罪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转换罪名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网店店主卖侵权软件,刷好评险把自己的刑罚刷重了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网络普及的时代,“网购”也不再是什么新鲜词,网上购物有利有弊,图得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有可能有意或无意的买到侵权产品。而在有些卖家为谋求暴利,知软件侵权而卖侵权软件,却不知获利越丰,其离监狱越是更近一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资料软件”等五家淘宝网店出售加密锁软件,并附赠从著作权软件官方网站免费下载的软件等方式,变相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建筑工程计价、土建算量等软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经鉴定,郑某所销售的加密锁利用其加密程序修改了×软件的加密程序,能解除×软件的加密功能,从而实现对×软件破解使用。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法庭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以某宝网交易记录作为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的依据,应扣除其中用于刷信用的交易数额,以郑某的银行账户实际收入为准。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加密锁、台式电脑主机、联想一体机电脑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评析】


 
        有关通过某宝网店实施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软件构成侵权时,是否应以某宝网店的交易记录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的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在这种网店店主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中,因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性软件著作权侵权人的行为。而因“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的最大考量因素便是经营者的销售金额或获利金额,故而不少店家都会以为了提高网店信誉而进行的虚假交易为由对检察院认定的交易数额或获利数额这一块进行抗辩,企图说明其对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获利金额未达入罪金额,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说明其金额并非如检察院指控的那般大,依法不应判处那么重的刑罚。
        而不可否认的是,依我国电商行业的现状,上述情况的确符合现实。但由于其“刷信誉”行为符合互联网交易流程,法院往往很难对其真实交易情况进行排查,且该行为又是不符合网购交易规则的不当竞争行为,对于店家而言,由其先前不当行为引起的风险也理应由其承担不理后果。
        但是刑事案件是禁止类推的,所以在若直接以网页交易记录认定犯罪数额确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下,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网店店家对此提出相应抗辩时,法院也不会仅因其行为本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直接不予认可,但必须提供其虚假交易的真实合法证据,如刷虚假交易记录的“水军”的相关证言,实际物流信息等,只要其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法院必然也会依法审慎认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