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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被控犯罪,刑期因“存疑”而得减短

时间:2017-06-0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虽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至今未有明文规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但此原则却已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时定罪量刑所普遍使用的准则。如本案被告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已定,而量刑上,法院亦依此准则,做出决断。

       【基本案情】
        BC公司系网络游戏《YUANZHENG》的著作权人。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得《YUANZHENG》外国版本的服务端程序,并雇人提供技术支持及租用香港服务器先后以《LIEZHENG》和《MENGZHENG》之名运营该款游戏,并通过网上宣传吸引游戏玩家加入。经统计,其运营该款游戏的违法所得总额为189892.66元。
        检察院指控张某之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建议对被告人张小康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辩护人提出案件涉及到另一关键人物,其至今仍在逃,在本案主要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所谓“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审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此原则在实践中可表现为多种形态,例如: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等。
        虽对此原则我国法律并未有专门的条文明文规定,但于《刑事诉讼法》之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精神。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前提有几个方面:首先,“存疑”是指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合理的疑问,而不是对法律的疑问。其次,“存疑”是指对案件事实中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存在合理的疑问,而不是对任何事实都有疑问。再次,“存疑”是指对证据的合理怀疑,而不是无端猜疑或片面怀疑。
        合理怀疑是建立在现有证据或自然规律、一般的生活法则的基础上的。对于合理怀疑所建立的现有证据基础是涉及案件事实中的所有证据。如果根据整个证据链仍然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才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如本案中,法院是在谨慎审查了被告人张某归案后的供述、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曾某的证言等证据之后,仍不能排除涉案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系他人复制并提供给被告人张某并与之共同非法经营的合理怀疑,因此才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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