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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纠纷之网络域名侵权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淘宝购物给差评,居然被店主送上法庭,被告仅仅是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价,难道要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往后购物还能不能给“良心”评价?

【基本案情】

    原告申翠华于2009年2月24日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为"ssm国正品代购店"并设有支付宝账户,通过实名认证。2014年11月1日被告以昵称mk_2009在"ssm国正品代购店"订购了一条co品牌的摩登弹性超显瘦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被告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被告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原告一怒之下状告被告侵害其商业信誉,但由于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本案:

    原告申翠华诉称其淘宝网开设ssm国正品代购店,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在原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条co品牌的摩登弹性超显瘦拼皮裤,被告收到货品后以质疑货品是否正品的理由在淘宝网上对该货品给出差评。因该评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在对被告作出耐心解释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撤销差评,均被置之不理。且被告追加评论,赤裸裸的诋毁原告商誉。因该差评的存在,导致原告多笔交易被申请退货。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在原告淘宝网名为思思代购店网页上的两条差评并且公开书面道歉。从司法观点的角度来看,原告的诉讼毫无证据支撑,理由如下:

    1、被告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2)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文中,被告仅仅是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价,对产品的评价是客观的,不存在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

    2、原告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被告的差评而导致原告的商誉受损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在收到货品后以质疑货品是否正品的理由在淘宝网上对该货品给出差评是赤裸裸的诋毁原告商誉,导致原告多笔交易被申请退货。但在审理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订单损失
    是否与被告差评之间有关联,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被告的差评而导致原告的商誉受损的事实。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本真公正严明的态度,驳回原告申翠花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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