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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认定第三方软件(外挂)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性质(1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最后,上诉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清楚表明其违法侵权的主观故意,而且所谓腾讯公司“知情”说法也完全不包含授权的内容,所谓受邀参与产品发布会、征求有关QQ功能建议书等证据也完全不能引申出腾讯公司有授权许可其修改复制发行QQ软件的意思,认为腾讯公司对上诉人的行为所对应的结果不违反其意志的认识显属主观臆断,既不客观,更违常理。
2.关于上诉人陈某收取智通公司和265北京公司的款项的性质问题
上诉人陈某及辩护人认为其收取的款项属于提供珊瑚虫插件(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的下载而获得的间接收入(广告收入),且没有任何规定认为间接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是“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陈某从智通公司、265北京公司获取的款项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违法所得”的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腾讯公司在互联网上提供免费下载QQ即时通讯软件是附条件的,即用户在免费下载使用其软件时需要接受其软件附带的其他事项,如广告等信息,这也是其获取利益的方式所在或途径之一。腾讯公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币场经营活动主体,通过向用户提供软件产品并获取盈利是其当然的权利,也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其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也应当获得法律保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更具体规定“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等有关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如前所述,上诉人陈某免费下载腾讯QQ软件,又未经腾讯公司许可,违反腾讯公司的用户协议,擅自删除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并擅自在QQ软件上捆绑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以及智通公司、265北京公司、Google中国公司的商业插件,并打包放置在其注册的“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以及其他链接网站供用户下载,包括了擅自修改、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等多种侵权行为,其行为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性当不容置疑。并且,上诉人陈某为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上述多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了一个侵权行为复合体,其要达到营利的目的需要擅自修改、捆绑软件,而捆绑商业插件要获得广告效应并获得更多的链接又必须依附于其非法复制发行行为。前者是次要侵权行为,后者是主要侵权行为,共同服务于其营利目的。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刻意割裂其侵权行为的内在联系,孤立地强调所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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