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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转让后注册商标受让人共同就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成功维权案(2)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4、注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对注册商标民事侵权的,可根据商标侵权的情节,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做了与商标法类似的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商标侵权案件中,某佳食品店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进货的合法渠道,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5、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以被侵权人因商标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为赔偿额,如果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商标侵权所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为标准。如果上述标准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商标侵权情节、商标侵权时间、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对该注册商标造成的影响自由裁量,该自由裁量范围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数额规定与商标法类似,在赔偿数额根据商标权权的损害、商标侵权人的获利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无法确定时,法院可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

  1、被告某佳食品店、深圳彦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金造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XXXXXX3某文字商标、第XXXXX10号某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被告深圳彦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深圳晚报》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3、被告深圳彦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金酿酒有限公司、某金造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0元。

  【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 【禁止仿冒】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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