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上诉成功减刑案(2)

长昊指导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集成电路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上诉成功减刑案(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另查,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胡某某通过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94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被现场查获的假冒"L某"、"h某"、"D某LL"等注册商标的电脑配件鼠标的非法经营额的计算问题,由于有原审被告人多次稳定供述,并有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可予采信原审被告人对销售价格的自认,并据此计算非法经营额。原审法院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94500元并无不妥。鉴于上诉人胡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上诉人胡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的定罪部分,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8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