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徐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定性错误,徐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徐某某有检举立功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上诉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徐某某建立的“知新书业”网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是为实施犯罪而设立,故本案依法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徐某某所贩卖的书籍和影碟具有著作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徐某某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徐某某的检举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原判根据徐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上诉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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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的图书13371册和非法DVD影碟603张,扰乱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图书1307册,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徐某某所犯非法经营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徐某某所提上诉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