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缴获并经徐某某签认的购书人明细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曾向廖海滨等200余名顾客销售过书刊。
12、经徐某某签认的知新书业网站电脑截图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利用知新书业网站,通过有关论坛发帖、QQ联系等方式广告宣传、销售书刊、影碟。
13、证人朱卫星提供的购书单、提货单证实:朱卫星向徐某某定购过书刊。
1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帐户交易明细清单、冻结回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涉案账户的交易情况。广州市公安局已对涉案账户予以冻结。
15、广州优控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州市公安局调查证据的回复》、网站内容、访问日志证实:知新书业网站属于该公司建设的网站,为一自称徐某某的客户所有,域名和网站空间也由该公司提供。该网站于2007年4月11日开始交付使用至今。
16、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付款记录、管理关键字列表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向百度公司支付广告费,成为百度公司的用户,百度公司为知新书业网站提供“小说批发”等关键字搜索。
17、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
18、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穗出版物鉴字[2008]67号、78号、88号、128号、130号、131号、132号、133号、134号、135号、154号等11份《出版物鉴定书》证实:查获徐某某持有的971种图书或是伪造出版单位名称,或是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是无出版单位名称,均为非法出版物。
19、广州市文化局作出的穗文音[2008]第086号、第87号、第154号等3份《音像制品鉴定书》证实:查获徐某某持有的DVD影碟603张均无合法SID码,均是非法音像制品。
20、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穗公鉴字[2008]第14号《广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查获徐某某持有的图书、DVD影碟,其中的图书1307册、DVD影碟15张属于淫秽性质的图书、影碟。
2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其于2007年3月出钱让现代企业网帮助创建知新书业网站,此后便通过该网站销售书刊。为了销售,其还在百度公司做广告。大约有200多人向其购买了书籍,销售额约为30万元,获利约3万元。其进货的书籍都放在赤沙南约新街东2巷5号的仓库,被查时存货有1万多册。其售卖的除二手书外,其余的都是盗版书。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经营贩卖非法出版的图书13371册和非法DVD影碟603张,扰乱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另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图书1307册,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即冻结于工商银行新滘支行的人民币4202.31元,邮政储蓄银行荔湾支行的人民币3704.28元,农业银行赤岗支行的人民币1334.15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徐某某上诉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其销售盗版书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3、其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