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3)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3)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三)确立目标公司尊重和维护质权人质押股权价值的义务的法理依据

  股权质权之设定虽未引入新股东,但必然会影响出质人和目标公司之间的既有利益格局,进而在出质人、目标公司与质权人之间形成新型三角法律关系。与出质人、目标公司相比,质权人在信息占有、谈判地位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预防目标公司及其背后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肆意悬空质权人担保利益,《公司法》和《物权法》应当确立目标公司对质权人负有尊重和维护质押股权价值的义务。

  第一个法理依据是目标公司对出质股东所负义务的逻辑延伸。在股东与公司间的双向股权关系中,既要强调股东对公司所负的义务(如及时足额出资、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也要重视公司对股东所负的义务。公司良治的首要目标是全面尊重股东权利,谋求股东利益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股权出质后,不仅出质股东依然保有股东资格,质权人也取得了股权中的质押利益和交换价值。于是,出质股东与质权人均与目标公司结成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倘若质押股权价值提升,质权人担保利益也会水涨船高;倘若质押股权价值贬损,质权人担保利益也会遭受株连。鉴于股权对应的义务主体是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有义务尊重和维护出质股东的股权价值;又鉴于股权价值是出质股东与质权人共同关切的核心利益,目标公司也有义务维护质权人的股权担保利益。

  第二个法理依据是出质人让渡部分权利后与质权人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从权利来源看,质权人的质权和担保利益源于出质股东的权利让渡。由于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的潜在利益冲突,出质股东有可能采取“釜底抽薪”的方式消灭或损害股权质权,限制或阻挠股权质权的正当行使。“在股权质权存续期间,由于其效力不及于共益权,但是股东对共益权的行使又很容易导致股权价值的波动,从而会影响到质权人的担保利益,如果不对共益权加以限制,股权质权人的担保利益将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在股权质权存续期间,某种程度上的限制共益权的行使,对股权质权风险的防范具有一定的意义。”[3]“如果出质股东利用其享有的股权共益权作出的决议使公司的经营状况下降,股权的实际价值降低,从而危及质权人的利益,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允许质权人对出质股东股权共益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因此,为预防和遏制出质股东的道德风险,捍卫质权人的担保权益,必须充分重视股权质权的物权性和相对独立性。虽然股权质权源于出质股东的权利让渡,但质权人基于股权质权对目标公司享有的直接请求权卓然独立于出质股东。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