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的法律实践看,在现阶段债权价值评估体系等相关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应对债权出资做出新的特别规定,即:以债权作为出资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债权未能如期实现,该股东应承担出资不足的填补责任,其他公司发起人与债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填补责任。以债权出资的股东与其他发起人之间关于债权出资的约定不得对抗公司的债权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从肯定债权出资的长远发展看,需要规范细化债权出资的评价标准与规则,建立对于包括公司发起人、成立后的公司自身、非发起人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对于债权出资的风险告知与提示制度,从而促使相关各方在需要与公司进行出资、借款、买卖等交易行为时,相对人可以提前回避、处理、把握债权出资的风险,在接受和认同债权出资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自愿交易,才能真正减少、避免该类纠纷与冲突,从而在各方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实质意义上定纷止争的价值与目标,维护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谐、稳定。
【注释】详见法释〔2011〕3号(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8}朱伟一:《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10年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经验,深圳最早的专业化律师团队,数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