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笔者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其增值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离婚时,夫妻另一方不能请求分割增值收益,只能请求分割股东已经取得或已经实际取得的股权收益。
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其实际为夫妻共同投资以获取收益,只是由夫妻一方享有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而已。因此,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股权收益由夫妻双方共有。关于增值收益,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关系转化为共同投资公司换取股权以获收益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欲解除合同,则涉及股权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继续合作,则离婚之后产生的股权收益或可以明确得到的收益为两人的按份共有收益。
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隐名出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25条在股权确认之前,无权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根据其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合同,请求名义出资人交付投资权益。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应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投资权益,以及对名义出资人所享有的合同债权。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投资收益,是指名义投资人已经从公司获取股权收益但尚未交付给隐名投资人,或者名义投资人已经对公司享有分红权等具体债权。
三、股权收益的分割
在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股东)已经实际取得的收益,直接依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予以平均分割即可。对于公司、股权受让人依法依约而为,已经明确可以为股东实际取得的股权收益,可以由股东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补偿的方式,由股东完全享有股权收益,或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由股东将其对公司、股权受让人享有的债权转让一半给夫妻另一方。就股利而言,这实际上是有关分红权转让的问题,分红权具有双层涵义:一是抽象股东资格中的特定权能;二是经由股东会分红决议而转化为债权的民事权利。[10]转化为债权的分红权具有可让与性,因此,可以转让给他人。对于公司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不分配利润的情况,只能通过股东给予夫妻另一方补偿的方式分割股权收益,因为公司不分配利润时,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只有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在夫妻另一方同意股东以共同财产出资获取股权的情形下,离婚时,双方不再履行共同投资股权的合同关系的:其一,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16条的规定分割股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为股权转让的对价条件,即转让价格,包括对价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11]离婚时夫妻协议分割股权并不涉及股权价格。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价格该如何确定?(1)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方法确定价格;(2)夫妻双方协商的价格;(3)评估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