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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婚姻法和公司法交叉的股权问题研究(2)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受让他人股权或认购增资所获取的股权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其签署公司章程、履行设立公司职责,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认购增资的行为意味着与公司约定,出资义务是其个人债务,[6]因此,应该由其个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基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股权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属于个人财产。

  二、股权收益的归属

  股权收益包括股东享有的获取公司分配的利润、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通过转让或公司回购股权而获得的对价,以及根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约定而获取的收益。[7]股权收益可能是已为股东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为股东取得,或为增值收益。

  已为股东实际取得的股权收益可以是动产(如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不动产(如公司清算后的分得的房屋),属于财产范畴,为夫妻共有财产。已经明确可以为股东取得的股权收益是指股东对公司、股权受让人享有某种债权,具体而言,是指公司应向股东发放红利(包括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分配利润的情形),公司清算后有应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股权受让人应该根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向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等,债权属于财产范畴,为夫妻共有财产。增值收益表明,如果股东于离婚时转让股权,其除了能够收回出资额以外,还能获取投资收益。或者,公司于股东离婚时清算,股东能获取投资收益(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或者,公司于股东离婚时分配利润,股东可以获取投资收益。依经济学术语而言,增值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8]但是,于股东离婚时,如果股东不转让股权,公司不清算,或公司不分配利润,股东将不能实际取得收益或享有对公司、股权受让人的债权。因此,从法学方面而言,增值收益仅仅是表明股东享有抽象的总括的权利,具体而言,是指股东享有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获取剩余财产的权利和转让股权的权利。此等权利只有于具体化、确定性之时才转化为债权,可以转让和继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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