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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情况分析(3)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一,法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应否具备主观要件?《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滥用”、“逃避”、“损害”等词语的表述已经表明了股东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存在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鲜明地表现出来,从而将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与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加以区别。例如,一个管理欠缺规范的公司,因为突发事件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不能仅仅因其无力偿还债务,就不区分其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主观过错,将公司法人格予以否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可能仅仅是公司管理的规范化问题。

  第二,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的行为要件如何认定?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是适用法人格否认规则的行为要件。通常以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作为判断的标准。人格混同又可以细化为财产混同、人员混同、机构混同、业务混同等。在把握人格混同要件时应当考虑到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应然状态。公司虽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它是股东的公司,最终为股东的利益而存在。为此,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管理公司以及从公司获得利益的权利。为了实现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派遣人员、制订计划、通过决议、任免高管、分取红利等行为,都是符合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应然状态的行为。特别是在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一人公司等特殊情形下,在适用法人格否认时更要考虑此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特殊情况。例如,企业集团的重要法律特征是集团公司对附属公司的统一管理和控制,这也是组建企业集团的目的。因此,对企业集团要适用法人格否认规则,就要特别注意区分正常的管理和控制与滥用附属公司人格的行为,避免滥用法人格否认规则而损及整个企业集团制度。[9]

  第三,法人格否认规则的结果要件如何认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其结果是公司无力偿还本应由其清偿的债务。一种意见认为,法人格否认规则所指股东逃避的债务仅为表意行为所生之合同债务,不应包括意外事件所生之侵权债务。笔者认为,滥用法人格否认的行为虽有其逃避债务的目的性,但这种目的性不宜限于特定行为与特定债务之间的具体联系,而应就公司人格滥用的整体行为和事实与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之间的联系加以确定,就此而言,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都可能成为法人格否认之下应承担的债务。二是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应当如何认定?换言之,股东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对此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即可,而不以先向公司起诉为必要;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在统一的诉讼中作出附条件的判决主文,明确在执行主债务人即公司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即可执行股东的财产而无需另行诉讼。笔者认为,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债务,则不应轻易否定其人格而追索股东的责任。就此而言,第三种观点将先诉抗辩的实体责任与在同一诉讼予以裁判相融合的安排也许更具现实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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