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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人格否认法律问题研究(11)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3.2.1.2 完善对公司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注重与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各种实体法如合同法、金融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互配合,以更好地规制公司的行为,使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有效的保护。

  3.2.2 发挥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的作用

  3.2.2.1 发挥司法解释的释明作用

  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且一般要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而司法解释的灵活性、针对性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便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操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滥用的具体情形”、“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断标准”、“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技术及时给予解释,以便于理解和执行。

  3.2.2.2 发挥司法判例的指导作用

  如前述,美国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源国,但作为判例法国家,这一制度只是作为一个司法规则或法理由法官在个案中裁量适用。依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理和原则性规定,就个案做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在得到广泛认同以后,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公布为具有参照意义的典型案例。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在无法给予具体、明确的标准前提下,就应赋予司法判例以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这样有助于司法理论和实践结合,也为今后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作者简介】

  王冠华,单位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注释】 许凌艳 张中:《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法律适用》2002第12期第89页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2010年重印),第9页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2010年重印),第9页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2010年重印),第12页

  《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国发【1985】102号)第6条:“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第3条第1款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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