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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4)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我们提出尝试性的建议,在合同中约定 形象进度阶段后,在签订合同时,就对相应的形象进度工程价款作出明确约定,验收通过后5日内付款。最终结算时根据审计结果(如果是固定价格不需审计)多退 少补。因为施工前每个工程项目都能作出预算,根据施工图作出阶段性的形象进度工程量预算也不是难事。约定了明确地数额,对于合同履行将十分有利。合同顺利 履行,也符合发包方及时获得合格工程的根本利益。对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部分,可以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单的方式确定价款后执行。
笔者正在处理地一 个案例就是这样。双方约定,在基础验收通过后,按照乙方完成工作量的70%付款。结果,基础验收后,乙方上报工程量500多万,而甲方审核工程量为400 万多一点,双方仅基础部分就相差100多万元。从此,双方对此争论不休,工程时断时续,整整拖了一年,连主体验收都没有完成。双方还都认为是对方不诚信。 最后也没能善终,双方无奈解除合同,开始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从此案可以看出,必须找到一个明确、简单易行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否则,对双方、对整个施工管理来说都是失败的。因为任何管理都是手段,只有能实现企业效益的管理,才是我们的目的。
3.1.3 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的问题
还 有一个案例,即牵扯到工程款支付方式,又牵扯到一个常见问题: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认识问题。某施工企业与开发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按月支付工程款, 乙方每月上报已完成工程量,甲方于7日内审核后,拨付工程款。甲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审核,致使进度款总是一拖再拖。而该合同也没有严格按照制式的范本合 同签订,所有地通用条款都被认为无用或没必要而删除了。要知道,通用条款的重要性决不亚予专用条款。施工管理过程中碰到地大多数问题,在通用条款中都能找 到解决的依据。比如上述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5.2条就有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这一条款只是指导性的通用条款,其本身不是法律,如果 没有约定写进施工合同,则不能作为判断双方是非地依据。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乙方就会十分被动。
3.2工期拖延
3.2.1工期拖延的原因与表现
与工期拖延问题紧密相关的实际上还是工程款支付问题,(承包人管理不善、人员、资金不足等单纯性问题不谈)。因为,从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工期拖延,承包人都以发包人没有及时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理由。
上 面已经谈到,因为对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约定的不明,或者约定也无法顺利执行,直接会导致工期的拖延。而承包人往往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处理,而是采取“磨 洋工”的办法,一“拖”了之。反正你不给我钱,我就不干活,看谁着急。殊不知,这样一来,本来不是承包人责任的事情,也会转变为承包人的责任。
3.2.2工期拖延的后果。
根 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因为通用条款一经签订,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而这种约定是行业性的通用性约定,已经接近法律规定,所以笔者更愿意 称之为“规定”而不是“约定”),即使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工程师逾期不答复,视为确认。否则,只能 视为工期没有受到影响而不予顺延。或者,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严重影响施工的,必须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在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否则, 视为拖延支付工程款没有影响施工进度,而不予顺延工期。无论是停工,或确认顺延工期,都可以为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最起码不遭到发包人索赔提供了依据。否 则,将直接导致对承包人不利的后果。从而导致发包人的有力“反击”,甚至会出现索要工程款不成,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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