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2)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1.6诉讼程序。这一方面,只要注意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得审计、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款,有可能直接成为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被告即可。
总之,司法解释结束了以往工程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双方你拖我磨,一个想多要工程款,一个想少付或拖延付的时代已经过去,一个法治的、规范的工程管理模式正在建立。如果不充分注意到法律环境的变化,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有可能吃亏。
2、司法解释实施的效果
有些人一度认为,甚至现在某些法律人士还粗浅地认为,司法解释是施工企业的保护伞,是倾向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本人在实际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谨慎研究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很好地保护施工企业,相反,却对施工企业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如果不认真对待,最终吃亏地还是施工企业。
司 法解释从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两年零十个月了,对建设领域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涌向法院。本来施工企业唯恐失去市场,没有人愿意起诉开发企业,现在却像“揭竿而起”一样纷纷起诉开发企业。从本人及其他同事代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从零散的小型施工队伍讨要工程款,到大型施工企业与大型开发企业之间的重大施工合同纠纷;从一年平均不到几件案件,到一个月就有几件大案,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成为近两年来房地产案件的重中之 重。我和我的同事们最近忙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们的建设领域到底怎么了,发生了什么革命性的变化?
诉讼案件的增加,大部分源于对司法解释的粗浅认识,认为现在到了法治社会了,只要我打到法院,一定就能要来工程款。孰不知,碰壁而归的企业大有人在,甚至大部分诉讼案件的结果都与施工企业最初的愿望背道而驰。
中国某著名施工企业,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发包方欠款4000余万,结果因为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不一致,而遭到发包方的有力反击。司法解释第二 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初为了揽到工程,对中标合同的价格约定十分低,而通过另行签订协议的方式,提高工程款。结果发包方顺手就拿起这一武器奋起反击,致使这一全国有名的施工企业惨败而回,以损失近2000万元而告终。
此案给施工企业敲响了警钟,“黑白合同”再也不能签了!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不是某一领域的保护伞。
3、目前施工合同纠纷集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这一部分内容是本文着重要论述的部分,希望从法律的角度,对我们的工程管理研究能有所帮助。本部分主要从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出发,展开阐述作者的观点。目前施工合同纠纷集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3. 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争议
支 付工程款,说起来容易,一旦诉讼到法院,特别是“半拉子”工程,将演变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冯晓光曾经说过:“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 看,建设合同纠纷的焦点本质就一个:施工方要钱,希望拿回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或者从心态上讲是想多要点钱,业主的心态就是少给或不给钱,其抗辩理由是施工方存在工期拖延问题, 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本质是想达到抵消或吞并部分工程款的目的。就是一个要钱,一个不给。”①
那么,想要钱的一方是怎么做 的呢?首先,承包人为进入施工市场,在承揽工程阶段,不惜低价竞争、承诺垫资、较低的进度付款比例等方式和发包人签订合同。然后,开始施工以后,以拖延工期甚至威胁停工等手段,迫使发包人加大付款比例。从而弥补前期或后期有可能减少的利润。不想给或想少给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一方面,冒充(最起码表现 上)财大气粗,取得承包人信任,迫使承包人以垫资或其他优惠条件承揽工程。为筹措资金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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