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大量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我国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传统的经验式的工 程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实际效果如何?对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开发方面造成了哪些实际影响,以及我们施工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呢?笔者将从代理的一些典型案件中作以简单的分析,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此问题作出解答。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关键词 施工合同 常见问题 法律建议
引言
2004 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大量问题,比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垫资问题、招投标问题、违法转包、资质挂靠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被很多人认为是 加强了对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开发中的“弱势”群体——施工企业的保护。而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实际效果如何呢?对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开发方面造成了哪些实际影响,以及我们施工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呢?
1、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司法解 释共分六个部分二十八条,分别对施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施工竣工日期的认定、工程款支付以及诉讼程序,做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往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甚至较新颁布的统一《合同法》,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尺度不一,相类似的案件判决截 然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本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为我们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处理争议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1.1 合同效力。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比如:工程款的丧失、索赔权利的丧失、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应当招投标而没有经过招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违法“挂靠”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有的不予支付工程款,有的收缴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还对一个敏感的垫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没有说垫资合同一定无效,但区别不同情况,对垫资利息作出了支持或不支持的规定。
1.2 合同解除。“合同”乃是“大家合意、共同做某件事情”之意。如果闹了意见,矛盾重重,就不得不“分家”了。这就是合同的解除。本人实践中接触最多也是难度 最大的案件,就是“半拉子”工程。施工到一半,干不下去了,或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这就立即面临合同解除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工程量的确认,二是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承担,三是工期拖延责任的问题。
1.3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是大的工程均实施了监理制度和一系列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只有一些不规范的小工程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再多谈。
1.4 施工工期。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都会遇到工期索赔问题。也是我们下面将着重研究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工期应否顺延、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通过验收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彻底与“完工”区分开来。司法解释对提交竣工报告也有要 求,这都是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1.5工程款支付。也是施工合同的重中之重,没有哪个企业不重视回收工程款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后,传统的“连拖带压,软磨硬缠”的方式能否继续奏效,应当打上一个问号,这一点下面也要做详细分析。
合同法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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