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3)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从以上分析可以想见,在各怀鬼胎的前提下签订的合 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什么事情。可以肯定的说,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成了承、发包方斗争的过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把合同当作回事,(极端的表现就是 “黑”“白”合同),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履行过程中各种利益的争夺上。有的单位到打官司了,都不知到当时合同是怎么签的,有的甚至出现了几份内容完全不一样的合同。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全是空白。等对方违约了想向对方索赔都没有依据。对合同的忽视到了极端的程度。
实际上,合同是双方利益的保护伞 外,还有一个最大,也是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促进履行、省时省力。一旦发生了不一致的看法,一般比较完备的合同都能调解解决。如果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合同,当承发包双方斗的筋疲力尽后,发现将合同送到法院更是一个艰苦的历程。因为有的合同连法官都看不懂。最后不得不接受一个不明不白的调解结果。搞得两败 俱伤。笔者就接触过类似的合同,当然出现在比较落后的县城,从法官到律师,看合同都看得头皮发紧,就是搞不懂当事人想要表达得意思。还有一个案件,发包方被承包方拖得实在没有办法了,找到律师一看合同,违约责任一片空白!律师就可以坦白地告诉他,你就等着吧,拖到下个世纪你也不容易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现代法律体系框架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框架下的,法治的施工行为。他以最规范、最省时省力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的利益。
3.1.1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合同依据问题
前文已经提及,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 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就是对“黑白合同”限制性,甚至是“惩罚性”规定。签订“黑”“白”合同,或称“大”“小”合同,有着它特殊的社会背景。一方面是国家政策法律对招投标的严格要求,一方面是施工企业地 无序竞争,集中催化产生了“黑白合同”。“黑”合同之所以“黑”,是因为双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通过招投标的、备案的合同之外, 又签订的一个价格相对较高的合同。同样,作为交换条件,承包方要对垫资甚至借款作出承诺,以满足双方的需要。在过去的审判中,有的判“黑”的有效,因为是 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的判“白”合同有效,因为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合同,总之,审判也很混乱。现在统一了尺度,凡是签订“黑”“白”合同的,一律以 “白”合同,也就是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那种无论是故意还是无奈的以“黑”“白”合同非法竞争业务、忽视合同效力的行为,就再 也没有市场了。而不知道这一法律规定,仍然凭经验办理事务的施工单位,恐怕要吃亏了。前面所举某著名企业败诉的案例,就是一例。
3.1.2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方式问题
很 多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以月工程量计量付款,或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付款。实际上这两种约定存在的问题都非常大。以月工程量付款为例。双方 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报送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付款。看似十分清楚的约定,实际履行起来非常困难。首先就是对工程量的确认问题,双 方虽然都声称按照定额实事求是地确定,但是往往双方的结果却相去甚远。而实际操作中,又不可能每个月都搞一次审计,这往往成为双方产生纠纷的隐患。以工程 形象进度的工程量付款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而任何工程都不可能每个月或每个形象进度就做一个审计报告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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