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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

社会风险(5)

时间:2013-05-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国家能力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有效统治国家、治理社会,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利益以及社会公共目标的能量和力量。[11]当前,负责社会风险处理的行政机构之间分割严重、难以协调行动,加上部门利益保护倾向严重,很难完全达到控制风险所需要的协同作战和信息共享要求,国家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也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社会风险管理系统和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尚不完备,因而,从国家能力角度看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亟待加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社会逐步发展起来,并正在对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仍显得滞后,社会领域的利益协调机制缺乏,不能充分发挥公民自我防护和自我组织的作用,在化解社会风险方面能力明显不足。

  增强国民能力建设

  在社会风险严重累积的形势下,增强国家能力建设和公民社会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对于适时化解社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强调综合协调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市场保险机制、家庭及民间互助机构在处置社会风险与实现社会稳定上的重要作用。增强风险的吸纳和分散能力,既要注重强化并发挥政府主导的正式制度的支柱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各种传统的非正规制度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重视家庭保障、民间互助援助、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风险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和调动传统文化心理、习俗的社会风险自控机制的潜在价值。当前,政府应改变“包揽一切”的做法,适当合理地向社会“分权”或“还权”于社会,应特别强调公民权利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建立规范的利益表达、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惟有综合发挥各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加强国家能力建设和公民社会能力建设,才能更有效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并适时化解社会风险。

  加强国际安全合作

  经济全球化使人类开始进入世界风险社会,全球化时代的社会风险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全球性和关联性。中国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应注重不断提高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得利益的能力,加强科技与品牌的自主创新,防止西方国家向中国转嫁高能耗和高污染产业。同时,要通过广泛的国际安全合作来应对和防范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为国际安全合作尽到自己的责任,遏制社会风险的全球性蔓延,也便于化解本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面临的安全挑战,使本国尽可能少地受到国际风险蔓延的威胁,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国际合作

  在国际安全合作方面,中国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增强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合作安全、综合安全意识,推动建立符合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安全新秩序。

  二是要倡导国际安全合作模式的灵活多样性。新安全观的合作模式应是灵活多样的,包括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多边安全机制、具有论坛性质的多边安全对话、旨在增进信任的双边安全磋商,以及具有学术性质的非官方安全对话等。促进经济利益的融合,也是维护安全的有效手段之一。

  三是要善于处理不同类别国际安全合作机构之间的关系。要尊重和维护联合国等全球性安全合作组织的。对于各类有中国参与的地区性多边与双边合作机制,应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大合作力度,发展多样性、多层次的区域合作框架。对于美国主导的有关安全机制,中国应有选择地考虑发展对话与合作,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应对各种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四是要在与中国安全联系最密切的领域加大国际合作的力度。当前,中国面临的安全威胁不仅来自传统安全领域,也来自非传统安全领域。要明确本国安全和风险方面的最紧迫问题,在外交方面加大相关方面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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