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分配利润”包括:根本不分配利润、象征性分配极少利润、红利配股三种方式。其中红利配股的特点是,通过将公司盈余资本化,进而减少公司可分配的利润额,达到阻止股东申请法院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的可能性。
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的做法,对股东的危害在于,一方面,使股东投资长期无法获得投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盈利长期被留在公司,事实上等于变相迫使股东不断增加其在公司的投资。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受害尤甚。因为,面对上述情况时,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很容易的通过在证券市场出售其股权的方式创造“自制利润”,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出售其股权则会非常困难。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且相对比较封闭,第三方一般轻易不愿受让中小股东的股权;另一方面,由于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股权的实际价值很难被投资者发现,如单凭股东自己“推销”,其交易成本会大大增加。
在此种情况下,控股股东就可以借此给中小股东施压,迫使其将股权以较低的价购出售给控股股东 。而这一做法对那些从公司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高度依赖公司盈利分配的股东影响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