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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发行新股,稀释股份

时间:2013-05-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有的控股股东通过操控公司发行新股,以达到稀释其他股东股份及收益权的目的。例如在公司被其他公司并购前,有的控股股东事先故意向其他股东隐瞒公司将被其他公司并购的消息,在其他股东得到消息前,先发行新股。由于其他股东并不知道公司将被并购的消息,通常会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购权,这样控股东就可以认购全部新股。控股股东认购新股后,其他股东的股权就会被进一步稀释,当其他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到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在并购交易中,就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回报。

  另外,有的控股股东还通过实施针对自己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相发行新股,进而达到增加自己持股份额,稀释其他股东股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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