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给予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东股票没有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三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份。
控股股东有时会滥用上述权利,操控公司回购自已股份,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例如,有的控股股东为提早收回投资,或在公司经营前景黯淡时为避免自己损失变相撤回投资时,会利用上述规定,操控公司以高价收回自已的部分股权。同时,不给于其他股东同等待遇,迫使其他股东承担未来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