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股东俗称“娃娃股东”,其股东资格是否有效,曾引起广泛争议。但笔者认为该类股东身份有效,理由及需注意的问题如下: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既然成年人享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那么未成年人也当然享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因为二者在民事权利能力上是平等的。
2.从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未成年人成为公司股东。故根据“法无禁止则为许可”的原则,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3.由于行为能力受限,所以“娃娃股东”入资或受让股权时,其作出的上述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完成,否则“娃娃股东”的行为会因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