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都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有的中小股东还同时担任公司的经理、董事等职务。有时这些股东为了谋求在公司中的发展,还会将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放弃或没有其他的收入途径。在公司不分配股利的情况下,工资薪酬就成了中小股东主要的投资收益来源。
在这种情况下,如这些股东被公司解聘,实际上就等于被剥夺了获取正常投资回报的权利。此时,有的中小股东迫于经济压力,就只能将股权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给其他股东。另外,还有一些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将“股东被解聘”作为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根据该规定,如股东被解聘就必须将股权以事先确定好的价格出售给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与公司的出资关系及股东与公司的聘用关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而后者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通常情况下,被解聘股东只能依据劳动法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对被解聘股东是十分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