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合同法取消了原技术合同法第7条关于科技成果计划实施许可的规定,使技术合同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其他规定,如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技术合同类型以及各类技术合同的债权债务内容、合同责任等,都是对原技术合同法的合理继承,是合同法分则技术合同一章的基本组成部分,更要认真贯彻执行好。
(三)处理好新旧技术合同制度的衔接,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合同法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这里就有个新旧技术合同制度的衔接问题。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如何适用合同法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计划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拟对如何适用合同法作出统一规定。根据这个解释,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后的合同行为,一律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合同法实施前的合同行为,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合同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合同订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解释》正式发布以后,这些规定对于技术合同也是适用的,各级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正确选择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技术合同法。二是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随着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原来根据技术合同法所制定的技术合同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也相应的被废止,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就是提交这次座谈会讨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若干问题的解释》,希望大家敞开思路,认真讨论。但是,由于这个司法解释还只是个讨论稿,还要广泛征求意见后才能出台,而我们过去直接依据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又被废止了,这就出现了司法解释上的真空,造成目前审理技术合同纷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困难。这段真空期怎么办呢?如果合同法有直接规定,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如果合同法只有原则规定,且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合同法的原则规定是一致的,可以按照原来规定的精神来处理,但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原来的条款。仍应引用合同法相应的条款。
(四)技术合同审判贯彻执行合同法应注意的有关问题。技术合同制度是合同法所确立的整个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合同审判除了要贯彻执行好合同法总则和技术合同分则的规定外,还要注意以下有关问题:
1.关于技术合同的主体问题。技术合同的主体较其他合同主体具有更大的广泛性。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发明创造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特别是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也是有关科技法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的。并且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因此,任何公民,不受其职务、职业、年龄等限制,只要具备履行技术合同的能力,都可以订立技术合同。任何单位,不论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其具有科研能力或者拥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订立技术合同。抓住技术合同的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定技术合同的效力十分重要。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只要合同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就不能以合同主体不合格而认定合同无效。
2.关于订立技术合同缺少法定手续或者书面形式要件问题。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订立技术引进合同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也规定:订立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要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合同法规定:订立技术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这些规定都是十分重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无疑要严格执行。但是,审判实践中也发现,少数订立合同未办理上述法定手续或者经口头约定权利、义务而未订立书面合同即履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法院在处理这样的技术合同纠纷时,就要从有利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来考虑。如果合同的标的技术是受让人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就要促使当事人补办法定手续或者补签书面合同,通过依法解决纠纷使受让人继续实施该先进技术,切忌简单地认定合同无效。这样处理,既可以使受让人因准备实施合同技术所购买的专用设备等投资得到利用,又可以使先进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制造出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满足社会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