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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

时间:2013-04-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3.尊重科学规律的原则。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技术合同法的十二年中,始终把尊重科学规律作为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司法原则之一。根据技术开发只需要一次性劳动的特点,凡是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即依法判决当事人之间解除合同,避免重复开发研究。在履行技术合同开发的过程中,凡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失败的。即认定为风险责任。为了正确认定和解决技术合同纠纷中的专业技术问题,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套技术鉴定制度,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把尊重科学规律作为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

  (三)建立健全了技术合同的审判组织。技术合同审判工作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11月后,全国大部分法院又根据苏州会议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精神,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也由原来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逐步上收到中级法院,只保留少数已成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仍可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庭或者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提高了审级,使得技术合同案件审判质量有了组织上的保障,审判水平显著提高。

  (四)培养了一批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业务骨干。自技术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十二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通过举办技术合同专题或者综合性的培训班、研讨会、讲座、模拟法庭等各种形式,组织审判人员进行技术合同法的学习和培训,在法院系统中已培养了一批技术合同审判的骨干力量。此外,近几年来各级法院还从大专院校中选拔了一批懂专业、会外语的本科生、双学士生、研究生、博士生等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中来,正成为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生力量。

  总之,技术合同法实施的十二年,是我国技术合同审判工作获得长足发展的十二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志们在案件难度大,数量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艰苦的探索和创造性的劳动。摸索总结出技术合同审判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的审判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技术合同审判工作与新形势的发展还不相适应,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有些法院的领导和审判人员对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还认识不足,指导思想还不够明确;技术合同审判队伍不够稳定;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审判质量有待提高。这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逐步予以解决和克服。

  二、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正确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3月15日通过,并于10月1日生效实施,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这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统一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将起巨大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将产生深远而巨大的影响。合同法的重大突破就是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并存的格局,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均被纳入到统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对于我们的经济审判工作和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全国法院如何贯彻执行合同法问题作了总体部署。各级法院应当坚决遵照执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次座谈会,就是要研究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如何贯彻执行合同法,使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在合同法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下健康的开展。

  (一)正确适用好总则的有关规定,把技术合同审判统一到合同法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而合同法的统一,又主要体现为总则的统一,无论是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还是技术合同,都要受总则的约束。合同法总则有关合同的一般原则的规定,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释、时效等其他一些共同性的规定,不仅对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适用,对于技术合同也是适用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适用好合同法总则的有关条文,把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真正统一到合同法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上来。在适用总则条文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一些新制度和新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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