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是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这也是过去三部合同法中所没有的,是一项新的合同制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预期违约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常常遇到预期违约问题,但由于技术合同法对预期违约问题没有规定,所以处理起来难度很大。现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再处理这样的案件,就有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们还要认真贯彻执行好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其他新制度和新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规定;第73条、第74条及第75条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第60条和第92条关于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94条第(三)项关于迟延履行催告程序的规定;第114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第122条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第125条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和第129条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等,都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的关系,要认真地贯彻执行好。我在这里还要特别说一下违约金和诉讼时效问题。按照原技术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选择适用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凡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只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是否相当则不再考虑;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赔偿实际损失。而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则有所不同,强调违约金的性质基本上属于赔偿性的,要与造成的实际损失大致相当。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合同法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为4年外,对于一般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没有直接规定,只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个“有关的法律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因此,技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是2年,这与原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值得我们注意。
(二)正确适用好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分则的规定,充分体现技术合同审判的特点。合同法的分则部分设立了技术合同一章,这就是第十八章。它是专就技术合同的一些特殊问题所作的规定,是体现技术合同特色的地方。所以,把技术合同这一章的规定贯彻执行好,我们技术合同审判的特点也就体现出来了。在贯彻执行技术合同分则的条文时,要特别注意以下规定的适用:
1.关于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是合同法第330条第三款新增设的一种技术合同类型,在过去的技术合同法中是没有的。什么是技术转化合同呢?技术转化合同是当事人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而签订的一种技术合同。它的基本特征是将一项已有的技术成果经过后续开发研究使之成为工业化的成熟技术,从而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合同法之所以特别规定了技术转化合同,主要是因为我国花去了大量人力、物力研究出了一大批高新技术成果,其中有不少具有产业应用价值,但由于这些高新技术成果尚处于实验室阶段,不能直接应用于工业化生产而形成现实的生产力,结果这些苦心研究出来的高新技术成果只能放在保险柜里,不能发挥作用,造成极大浪费。为了使这些技术成果能够从保险柜里走出来,尽快形成生产力,就需要进行后续开发研究,实现成果转化,所以就有了技术转化合同。由于技术转化合同仍然带有开发研究性质,并有可能发生风险失败,因此,合同法第330条第三款特别规定,技术转化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有关技术转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违约责任等。都要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来处理。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不过不叫技术转化,而是把它视为技术转让中的某些特殊情形。例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所说的“小试、中试或者工业性试验”;第44条所说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直接应用于工业化生产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等,就属于需要进行技术转化的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这样的技术成果进一步工业化问题签订合同,就属于合同法第330条第三款所说的技术转化合同。这是需要大家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