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当合理认定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违约责任
因商业秘密的价值难以评估甚至无法评估往往导致上述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存在很大困惑。笔者认为,认定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把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如本案中厦门超锐科技有限公司与廖燕燕明确约定了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为15万元,则原则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予以认定,但若当事人通过反诉或抗辩方式,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25条第2款规定调整违约金,应按如下调整:其一,用人单位主张约定违约金额偏低,则按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数额,本案厦门超锐科技有限公司就主张违约金数额过低,应为25万元,但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为25万元,故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其二,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则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但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 30%,则应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用人单位每月给予劳动者20元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补偿,及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福州奥士商贸有限公司以利诱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为由对福州奥士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等情形,调整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为2万元。 (2)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仅约定了劳动者应当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对此,笔者认为,该违约责任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予以认定,即从四个方面予以考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未能遵守保密义务的损失、劳动者利用该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双方协商的结果以及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4.从立法层面来认识本案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呢?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当前社会普遍以为,它仅仅是一部完全偏袒劳动者的劳动者权益宣言,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方面既向劳动者倾斜,但另一方面也是在劳动者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之间找到适当平衡点,确保劳资关系的和谐。这在《劳动合同法》第1条就已明确规定,该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本案通过支持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诉求,对澄清当前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偏见与错误认识起到重要的社会普法宣传效应,同时在商业秘密日益成为用人单位重要的生产要素及竞争优势的社会条件下,也有利于警示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平衡劳资关系,构建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
【核心问题】 如何认定劳动者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要点提示】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有约定,则是劳动者的合同义务,并作为劳动争议的范畴予以审理。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