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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鹤(集团)有限公司与辽阳都豪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权转让纠纷案(3)

时间:2013-04-2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综上,立鹤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对都豪公司和立鹤公司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按经营权转让欠款关系进行审理,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案由如何确定。

  所谓案由是指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最高法院于2008年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民事案年的案由出台了较为科学的规范,该规定根据我国民事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类型规定了十大类几百个具体案由。案由的确定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问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案由。因而,当事人根据案件的法律性质,正确选择案由非常关键,选择错误将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挽救。

  本案中,都豪公司主要以与立鹤公司形成的《还款合同》起诉后者,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并非认为该纠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借贷关系。因而,要正确确定本案的案由,不能单单根据《还款合同》的名称及当事人诉请来确定,还需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还款合同》的具体条款,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正确确定。从协议名称来看,《还款合同》看似是借贷法律关系,但根据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可以认定《还款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对解除租赁合同后关于酒店经营权的转移、租赁费、装修费用的价值等诸多问题进行概括性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因而法院依据“经营权转让欠款关系”为案由进行处理是正确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有些纠纷涉及请求权竞合问题,即一个纠纷可分别依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提起诉讼。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的竞合。此种情形下要斟酌依何种诉由起诉对自己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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