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廖某未能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不予受理立案。
法院阶段达成调解,某运输企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廖某人民币33287.79元的各项费用,并且于2012年7月26日前无条件返还廖某的人事档案,廖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刚接手案件材料,因为时间较为久远,团队律师认为劳动仲裁必定不予受理此案件,企图通过法院直接起诉。为此,团队律师做了两手准备,将劳动仲裁申请书和民事起诉状都准备好,如法院认为档案问题可直接起诉,则法院立案成功,直接起诉到法院;如法院认为涉及劳动报酬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则将准备的起诉书换成申请书,直接前往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因是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不管劳动仲裁是否受理。也就是说,明知道劳动仲裁会因为时效问题不予受理,仍然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了才能前往法院立案。对廖某而言,申请仲裁到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需要5个工作日时间,加上来回路途时间,这样就多耗费了10天左右的时间。
因此遇到过了劳动仲裁期限的案件,第一步是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再根据情况补充证据材料。充分利用5个工作日的这段时间准备法院起诉材料,待领取到仲裁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就可以直接前往法院起诉。将案件维权重点放在法院阶段,不必太计较仲裁阶段证据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