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成功案例 > 150万元买公司不知原股东拖欠工资,替还后举证不能败诉

股权纠纷

150万元买公司不知原股东拖欠工资,替还后举证不能败诉

时间:2013-05-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陈某将其设立的北京快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同时双方签订了《公司转让协议》(实为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一、转让标的:甲方所拥有的北京快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商标。公司现状为:1、公司办学场地、场所:共拥有十二处,见附件。2、各办学场地还有剩余租金及抵押金130万,一并转让给乙方。3、学校实物资产:公司名下以及在公司场地内的一切物资归乙方所有。4、学校债务:学校收取的并且是未消耗完的学费,由乙方帮助消耗完毕,除此以外的一切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未消耗学费为178万。5、公司现有员工40名,甲方必须保证平稳过渡给乙方。二、转让价格及交接方式:公司转让价格为150万。乙方先行给付甲方68万元订金,此款已付完(即甲方账面现金余额),待公司变更至乙方名下后当日,乙方再给付甲方32万元整。剩余50万元,自动变更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将剩余50万元完全给付甲方(以现金形式)。三、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订金不退或双倍返还订金。”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陈某未将快车公司及公司所有的130万元(杨某接手后发现,实际只有86万)的房屋租金和抵押金未转至杨某名下;2.快车公司的办学场地均是以个人名义租的,陈某未向杨某进行交接,导致杨某无法继续租赁;3.拖欠员工工资未付清,导致杨某代付快车公司工作人员5月份工资34.4万余元及6月份工资13万元。于是杨某以此为由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50万元。陈某索要剩余50万股权转让款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杨某要求支付剩余50万元股权转让款。而杨某认为由于陈某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约定“待公司变更至乙方名下后当日,乙方再给付甲方32万元整,自变更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将剩余50万元完全给付甲方”,故杨某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是“公司变更至乙方(杨某)名下”,并未对付款义务设定其他履行条件。2012年6月12日快车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故杨某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至于陈某是否依约将快车公司的资产、文件(包括租赁合同等)与杨某进行交接均不构成杨某拒绝支付转让款的合理抗辩,其亦可通过诉讼方式另行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一审期间亦认可陈某向其提供了公司租金明细表,故对杨某关于剩余租金、抵押金未交待清楚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再次,一审期间,杨某提供的替陈某代为支付的快车公司份员工工资表,仅为表格,无任何人员的签字确认,也无对应的支付凭证,既不能说明代付工资的事实,也无法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不能达到杨某的证明目的,且陈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故不予认定;故对于杨某的上诉理不成立。

  【长昊评析】

  一审法院关于“至于陈某是否依约将快车公司的资产、文件(包括租赁合同等)与杨某进行交接均不构成杨某拒绝支付转让款的合理抗辩,其亦可通过诉讼方式另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判决理由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公司转让协议》的上述约定,应当属于杨某所应支付的150万元对价的一部分,陈某应当予以履行。试想,如陈某不在协议中作出上述承诺,则杨某也就也不会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股权。所以,陈某理应履行《公司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否则杨某有权拒绝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案二审法院之所以对杨某提出的抗辩理由重新逐一进行审查,也正是基于此。但遗憾的是杨某在庭审未能提出,证明陈某违约的有效证据,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杨某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承担败诉结果。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