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长昊总结
本案中,蔡某明知船只是承租来的,租期届满后应当归还船只,且该船只已作价24万的情况下,仍以17.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并用他人身份证新开的帐户收取货款,从其行为表现可看出,蔡某是故意以自己的行为造成承租合同返还租赁船只不能履行,并且蔡某实际上就不想履行返还船只的合同义务,也力图逃避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此外,蔡某将船只出卖给秦某,该买卖合同只是蔡某对非法占有的船只进行处置的方式,蔡某将船只出卖变现后以便于携带逃匿,与民事纠纷中的无权处分有着本质区别。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权处分人一般会积极地促成合同有效,即使无效,无权处分人也并不逃避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蔡某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在无法开展业务的情况下,产生非法占有租赁船只的故意,并将该船只出卖变现意欲逃匿,其行为不但侵犯了船只所有人的财产权,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的合同经营管理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