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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被告擅自复制他人软件著作权作品,最终承担赔偿结果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本案是软甲著作权复制侵权的典型案例,BX娱乐有限公司、上海WZY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软甲著作权。本案涉及何为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一、基本案情

  BX娱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完成了《LS传说》的游戏开发设计。上海WZY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授权运营BX娱乐有限公司《LS传说》网络游戏,并授权使用与该游戏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LS传说》及本地化版本的相关软件著作权。

  被告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两原告的授权,擅自在《WL游戏》中使用、复制并抄袭了《LS传说》游戏中的标识、界面、牌面、特效、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侵犯软件著作权游戏元素方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使得两原告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为此两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一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二、法院裁判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并移除或修改侵权作品;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5,71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评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我国的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含义包括对作品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但是,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仅指美学或艺术表述部分的复制。游戏标识、片面设计视频动画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一般具有独创性和艺术系,可作为软件著作权上的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游戏界面、牌面设计、卡牌组合是否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应当具备著作权上的艺术性、独创性、可复制性的特征。原告所列举的游戏界面、牌面设计、卡牌组合不具备上述特征,不能作为艺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九条第二款:“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在我国著作权法上明确表明首先,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其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再者,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因此,原告所称游戏界面的布局作为美术作品的思想,而不属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卡牌上的文字说明是用以说明卡牌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或功能,将其组合成一个整体,可以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但是卡牌和套牌的组合,其实质是游戏的规则和玩法。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仅支持原告关于第一项、第三项作为“以美术作品”和第五项作为“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获得保护,对于其他二项未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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