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软甲著作权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侵害软件著作权案件中,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都有意识提出抗辩反驳对方的主张,但最终因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提出的主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承担败诉的结果。
案情简介:
LR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拥有涉案软件“S-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LR公司发现,被告邮院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公司网站擅自使用S-U软件。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LR公司对该软件著作权,构成恶意侵犯软件著作权故意,应该承担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邮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LR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20万元。
为此,原告在中国的代理公司GH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已联接互联网的电脑,对被告电脑使用的软件惊醒公证,公证处对上述全部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法院判决:
一审:1、被告邮院立即停止侵害原告LR软件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邮院赔偿原告LR软件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驳回原告LR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分析:为何被告的抗辩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一、关于LR公司软件试用版问题的抗辩。被告认为LR公司在其官网上提供了“S-U”软件试用版的自由下载服务,试用期限为30天。邮院在试用期限内使用该试用版软件并不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LR公司出具的公证书,在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只能证明在公证之时邮院涉及使用该软件,并不能证明其涉嫌侵犯LR公司软件著作权。但是被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网站上使用的是试用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试用版要求的期限内试用。故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LR公司取证方式问题的抗辩。被告称“S-U7.0”这句计算机字符是S-U软件的欢迎语,并不代表该软件,且通过实验证明,使用其他FTP服务器软件也可以将自己的欢迎语改为“S-U7.0”。在计算机软件使用上,此欢迎语是可以任意更改的,同时该句欢迎语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内容。使用此欢迎语并不能证明邮院使用了该版本软件,不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但是邮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自己服务器上使用的别的软件的欢迎信息故意设置成“S-U”软件的欢迎信息,故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计算机程序问题的抗辩。原告要证明被告侵权需证明涉嫌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与LR公司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和源程序必须达到整体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本案LR公司公证书中出现的“S-U7.0”的一句计算机反馈出来的字符本身,不构成S-U软件,也不能实现该软件的程序功能。故邮院服务器反馈出来的一句计算机字符本身不构成侵犯LR公司软件著作权。但是,邮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网站运行的不是LR公司的软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直接运行其他软件可以直接生成“0S-UF70ready”计算机字符。故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都提出了抗辩否定了原告提出的主张,但是都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以其抗辩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