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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被告因第三人原因被控软件著作权侵权并最终罪名成立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实践中很多公司由于不懂软件技术委托专业的软件公司为自己的网站提供维修管理服务,却因为网站的服务器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而被告上法庭。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该如何脱责呢?

  案情简介:

  原告AA软件公司于2007年开发完成A5版计算机软件。被告ST公司经营“生物、化工”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化工原料及产品等产品。

  第三人HN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电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网页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2012年7月2日,ST公司与HN公司签订《网站改版合约》,约定服务内容为网站改版,并支付了相关的费用。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某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使用了A5版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判决:

  一、被告ST公司立即停止使用A5软件;

  二、被告ST公司赔偿原告AA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AA软件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庭审中,庭审中被告辩称:ST公司委托HN公司开发和维护涉案网站,并向其交纳域名空间费用,鉴于涉案网站的所有软件均由第三人负责安装使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软件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2007至2014年四次分别向第三人转账付款的票据,以及被告与第三人的QQ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主张其网站相关服务均是由第三人提供。

  但是原告和第三人均否认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其与第三人之间往来款项的票据及QQ聊天记录并不能反映第三人为被告提供网络空间服务,电话录音里反映的空间租赁情况发生在2014年,而非本案证据保全公证时的2012年,故与本案没有关联。因此,对于被告的上述证据和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分析本案中被告抗辩失败的原因:

  被告提供的证明涉案网站的所有软件均由第三人负责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不能反映第三人为被告提供网络空间服务。被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虽然能反映被告与第三人的空间租赁情况,但是时间是发生在2014年,而非本案证据保全公证时的2012年,与本案没有关联。所以被告的抗辩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总结:若被告能与第三人签订网站建设及维护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为被告进行网站的建设及维护,被告将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使用维护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第三人所有等事项。提供第三人出具的网站维护情况说明。第三人开具的维修费用发票,再加上相关付款凭证和QQ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就可以抗辩成功。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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