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他人软件、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复制、修改、翻译其软件、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等行为,如生产、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产品等等。
案情简介:
原告BB公司是美国法人,拥有KA的软件著作权,BH公司擅自复制BB公司的涉案软件,生产、销售K51型音箱。原告采取公证保全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有公证书、公证封存产品、收款收据、网页产品宣传图片、名片、名片上记载网址与公证书上网页网址一致、名片上记载刁某广为BH公司董事经理。BH公司于2008年4月1日由KAX公司、盛某、李某、刁某广出资共同成立,2009年11月9日已注销。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封存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有“KA”标识,型号是K51。产品的正面右下角以及产品正面的右上角以及产品背面的音箱处有“KA”标识,产品背面的音箱标注有网址“www.KA.com.hk”。产品说明书(英文)上有“K51”字样以及“KA”注册商标标识。B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关于BB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软件目标程序与公证购买被控侵权K51音箱目标程序的书面比对意见。
法院判决:
一审:1、KAX公司、盛某、李某、刁某广向BB公司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2、驳回B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某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BH公司是否复制了BB公司的涉案软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K51型音箱?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首先,本案BH公司工作人员刁维广销售K51型音箱,有公证书、公证封存产品、收款收据、网页产品宣传图片、名片、名片上记载网址与公证书上网页网址一致、名片上记载刁维广为BH公司董事经理,与《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一致。因此,刁维广销售被诉软件著作权侵权产品K51型音箱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BH公司对刁维广销售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H公司销售软件著作权侵权产品罪名成立。
其次,BB公司指控BH公司生产被诉软件著作权侵权产品K51型音箱,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BB公司对BH公司的该项指控,不成立。
最后,BB公司认为K51型音箱复制了BB公司本案侵权软件。为此,BB公司已提交了书面比对意见,KAX公司和YT公司自愿放弃鉴定申请,法院予以准许,并由KAX公司和YT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认定K51型音箱复制了BB公司的涉案软件。
综上,BH公司复制了BB公司的涉案软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K51型音箱,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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