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原告WR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起诉被告XL橡胶有限公司,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关维权费用,双方均不服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辩护律师黄雪芬、邱戈龙分析软件使用性质的侵权责任和损失赔偿的判定标准。
一、基本案情
WR公司称,XL橡胶公司未经WR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位于办公室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WR公司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WR服务器系列软件,侵犯了WR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以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二、法院裁判
一、XL橡胶公司立即删除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的WR服务器系列软件。
二、XL橡胶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R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
三、驳回WR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WR公司负担1800元,XL橡胶公司负担8000元;保全费2515元,由XL橡胶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是否构成商业性质的使用。随着计算机软件的普及和计算机应用的多样性,不能依据用户主体是个人或者群体、软件使用地等单一的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商业性质使用。而应当结合用户、使用地、使用软件行为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单位的经营范围等因素考虑。同时,计算机软件使用者是否属于善意或恶意持有人,应当从其购买软件所付价款、购买渠道、认知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作为使用者,有义务和责任举证证明其使用的软件具有合法授权。如软件使用者不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软件经过合法授权,则认定其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复制品。即软件使用者以商业目的使用未经授权软件,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就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首先,法院的保全证据中发现,XL橡胶公司安装了WR公司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涉案MF计算机软件,应当认为XL橡胶公司在经营场所计算机上安装涉案软件。
其次,根据XL橡胶公司的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可以看出,XL橡胶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主体,进一步印证XL橡胶公司在经营场所计算机上安装涉案软件,目的在于实现、运用软件的功能,属于商业性使用。因此,法院认定XL橡胶公司商业性使用了WR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F系列计算机软件,侵害了WR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