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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经营信息成功认定为商业秘密秘密案件(4)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被告姜海敏是原告华东接待部经理,掌握原告“华东地区旅游”项目的全部经营秘密,应对原告经营秘密被披露和被使用承担全部责任。王海燕负责山东、宁夏、云南地区业务,应对原告相应的经营秘密披露和被使用承担责任。被告虹桥旅行社应对其使用原告经营秘密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虹桥旅行社停止使用其经营秘密,并与两个人被告承担保密义务的请求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与两个人被告对离职后的保密时间作了约定,故三被告应保守原告经营秘密直至该秘密为公众所知悉,但最长不超过两个人被告离职后的三年。原告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法不悖,可予准许。原告要求三被告共计赔偿58万元,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难以全部支持。鉴于原告的损失和三被告的获利难以计算,故法院根据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的手段和情节、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在共同侵权中的作用、原告为诉讼支出鉴定费和合理的聘请律师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虹桥旅行社停止使用原告新华旅游社43家客户的经营秘密,并与被告姜海敏、王海燕在三年内(从2001年3月21日起计算)不得泄漏上述经营秘密;

  2.被告虹桥旅行社、姜海敏、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新华旅游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50 000元、45 000元、5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虹桥旅行社、姜海敏、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旅游报》、《新民晚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虹桥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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