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新华旅游社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虹桥旅行社
被告:姜海敏
被告:王海燕
原告上海新华旅游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旅游社)是一家以接待外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为主要业务的旅游公司。“华东地区旅游”是原告长期经营的一个特色旅游项目。原告在长期经营“华东地区旅游”项目过程中与全国各地的43家旅行社保持业务往来。原告积累了包括该43家旅行社的名称、游程安排、食宿及车辆标准、综费(包括已经成交的价格和正在洽谈的价格)等一整套“华东地区旅游”项目的经营信息,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依靠这些经营信息,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和经济利益。
被告姜海敏、王海燕以及案外人荣欣、顾敏敏、陈莉莉原是原告华东接待部的工作人员,负责“华东地区旅游”业务。姜海敏自1998年9月16日起担任华东接待部经理,负责该部门的业务工作。2000年7月6日,姜海敏被选举为原告的董事。王海燕自2000年12月1日起任华东接待部的业务员,负责山东、云南、宁夏地区旅行社委托的团队接待业务。除姜海敏外,王海燕等四人与原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原告“拥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泄漏”。
2001年3月21日,姜海敏等五人向原告提出辞职,在原告未批准前即到被告上海虹桥旅行社(以下简称虹桥旅行社)工作。离开原告单位前,除姜海敏外,王海燕等四人分别将其使用的计算机中原告“华东地区旅游”项目的经营信息删除。同时,姜海敏等五人还带走了载有原告“华东地区旅游”项目经营信息的部分业务资料,包括外地旅行社发给原告要求组团的传真件。
被告虹桥旅行社是一家以接待散客为主要业务的旅行社。在2001年3月21日之前,虹桥旅行社只与一家原告客户名单之外的外地旅行社从事过华东地区地陪旅游业务。姜海敏等五人到虹桥旅行社后,姜海敏担任该社的副总经理,其余四人担任业务员,均从事与在原告处相同的工作,即负责接待外地旅行社的旅游团队到华东地区旅游的业务。
姜海敏等五人擅自离开原告单位的当天,原告发现其4台计算机中储存的“华东地区旅游”项目的经营信息被删除,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天查封了该4台计算机。因公安机关对此事未予立案,在公安机关启封4台计算机的同时,原告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4台计算机中被删除的经营信息予以恢复。该中心采用技术手段,对被删除的部分经营信息予以恢复。原告为此花费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