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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软件著作权保护在法律与实践中的差异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软件著作权保护在法律与实践中的差异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今天,社会全面进入信息时代,中国的IT Information & Technology)产业正在迅猛的发展。从计算机在本行业及家庭中的广泛应用到网络的全球性普及,我们不得不感到置身于一个信息高速传播、经济飞速发展的世界。信息和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软件的开发体现了人们的创造性和非凡的才华。优秀的计算机软件能够推动知识和技术的发展。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来保障,否则就将偏离它正确的发展方向而误入歧途。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引发的便是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更引起了中国乃至全世界诸多学者的关注。笔者认为,在发展信息产业的同时,必须加强其在法律上的保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点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世界上尚无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原则上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意见,并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中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指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足够完整的说明和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我国1991年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中对计算机软件作了如下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代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在原则上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大体一致,只是结合了我国自身在开发软件中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普遍采纳的意见稍作修改,使之更加准确一些。

  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计算机软件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它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软件的开发研制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大型的软件开发,往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次,它具有高度的价值含量。一个优秀的软件不仅可以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对软件产业的发展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再次,它具有复制与改编容易的缺点,很容易被他人任意的复制盗用,篡改。

  (二)计算机软件的分类

  计算机软件可分为许多类型,从软件的法律状态,按软件的传播方式、使用方式可以把软件分为公共软件和专有软件两大类,而专有软件又可分为自由软件、共享软件、商业软件等几类。公共软件(Pub lic Domain Software),可以包括两种软件。一种是放弃版权保护的软件,是指版权所有人(或作者)明确声明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的软件,包括将其用于他人拥有版权的软件产品中出售。另一种是丧失版权保护的软件,如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软件。这种软件是法律允许使用范畴之内的。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由软件是一种自由软件基金会所提倡的版权类型,其目的在于推进享有版权的软件为非商业目的自由使用。狭义的自由软件是一种受到版权保护的软件,版权所有人(或作者)对其享有版权。共享软件(s hareware)是一种受版权保护的商业软件,其特点是“先试后买”,用户可以先免费试用,如果想继续使用,就必须向作者注册交费。如果不想继续使用,可以转给他人试用或放置一边即可。商业软件(Com mercial Software)就是我们日常所见的厂商出于商业目的所出售的软件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国的软件产业起步较晚,在大量代表民族产业的优秀软件问世的时候,潜藏在繁荣背后的不免是一些侵权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这就面临着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这一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如何在实践中制定一套完整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问题。随着全球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分类及法律特征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分类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包括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后者包括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即通过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法律特征:

  1、软件的著作权是一些权利的集合体。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的法律结构,它将一些有相互关系的权利归纳到一起,总结出一个权利的代表。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中规定的五项权能,其中每一项权能都是由小的权能所组成的。如:在“使用权”

  中就包含了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多种形式。

  2、软件的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属性。

  一方面它与著作权人的身份、名誉紧密相连,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所规定的“发表权”和“开发者的身份权”;另一方面它又能产生著作权人与使用人,被许可人,被转让人等之间的财产关系,即“使用权”、“转让权”以及“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分清其权能的性质有利于我们对不同属性的权能采取不同方式的保护,以便使这种法律保护更加有效。

  3、软件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在我国,软件的著作权是自动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定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可见,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无须经过个别确认,遵循“自动保护”原则,这是著作权独有的特点。

  4、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较长。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这就保证了计算机软件及其相关的文字作品在长时期内可受到保护。

  5、软件著作权中既有主权利,又有从权利。

  大多数的软件可以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存在而存在,是主权利。少数软件权利必须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是从权利。从权利的典型例子是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者的特定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内;(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这种装载、拷贝、修改的权利就是从权利。它们依附于权利人对软件的合法占有。一旦权利人丧失了合法占有的权利,则有关的装载、拷贝、修改权也就随之消失。

  正是由于软件著作权具有以上法律特征。因此,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防止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盗版侵权现象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三、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目前,在中国的软件市场中,盗版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侵权者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侵犯正版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往往造成软件著作权人严重的经济损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软件上的署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

  盗版软件在市场中很容易辨认,因为其特点十分明显。盗版软件的制作质量往往很差,光盘表面粗糙,不注明版号;其包装质量也很差,印刷粗糙,字迹模糊;其价格十分低廉,是正版软件的十分之一甚至是几十分之一;没有合法委托关系交光盘制作单位加工SID码确认等。目前,大多数的侵权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的软件汇集在一起做成光盘,复制销售,牟取暴利。或随机附送无合法著作权的软件,或将他人软件模块加以修改作为自己软件的一部分进行销售。

  如,北京希望电脑公司以北京达因家用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百盛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因这两家公司对其公司UCDOSV3.1软件侵权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希望公司系希望汉字系统UCDOSV3.1的著作权人,自1994年8月15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1995年11月21日达因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销售康柏7110电脑一台,并向买方提供了微机保证书及百盛公司的商品销售发票,同时达因公司销售人员向机内现场装入了UCDOSV3.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希望公司系UCDOSV3.1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达因公司作为专业的电脑经销商,其销售人员应当明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并随机附送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达因公司销售人员实施的复制并随机附送UCDOSV3.1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希望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害,达因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百盛公司与达因公司合作销售计算机商品,双方有着经营上的共同利益,并且百盛公司为装有侵权软件的计算机商品开具了销售发票,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应与达因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依照《著作权法》第53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第(六)、(七)项之规定,判决达因公司、百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希望公司人民币合计293000元。由此可见,在我国软件侵权的行为还是十分普遍的,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二)盗版软件的危害性

  近来,国家打击软件盗版的一系列举动其声势和力度颇引人关注。盗版软件的危害十分巨大。

  首先,软件侵权行为威胁着软件产业的发展。1998年全世界计算机软件业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估计达73.6亿美元。我国的软件产业刚刚起步,产品市场也处于发展阶段。盗版软件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正版软件的销售,影响了投资的收回,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可见,盗版给计算机产业带来的损失是其他产业无法比拟的。

  其次,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容易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个人计算机以及网络系统的有用数据,甚至是硬件设施。在沈阳三好街电子市场有大量的盗版软件销售,大多数的盗版软件中都存有病毒,如JAVA病毒、CIH病毒等。使盗版软件成为计算机病毒传播的媒体。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操作系统不断地更新,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隐蔽性以及感染能力都比以前有较大的加强,最近的CIH病毒便是一个极好的例证。计算机病毒的发展是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发展分不开的。由于软硬件技术的融合,新的直接同时攻击计算机软硬件、对整个计算机系统构成威胁的恶性病毒会不断出现。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在全球范围内大量发作,致使我国有7600多台计算机以及相关的网络严重瘫痪,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我国的计算机产业造成了一次严重的打击。信息技术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的发展,因此,保护信息安全、严禁盗版软件的销售已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培养全民的防毒意识,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的教育与研究。让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数据安全。特别是国家要害部门和各级企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反病毒产品,经常对计算机进行检查。

  再次,盗版软件没有技术保障,无法有效的使用,往往没有完全的文档和操作程序,使整个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也阻碍了软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第四、盗版造成就业机会较少及税收的流失。根据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的经济发展都在受到盗版活动的威胁。在61个国家的调查中,1997销售的全部电脑软件产品中,有40%是盗版,价值达114亿美元。如果遏制盗版后,可多创造出50万个就业机及140亿美元的税金。

  四、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经济与信息技术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有利的法律措施。中国也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与世界经济接轨,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弥补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由于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有其独有的优越性,所以大部分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它的著作权的保护。

  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作品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各项权能,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作品的合法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国际发展的大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根据此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等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

  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还参加了诸多的国际组织,加入了诸多国际公约。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1985年3月,我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进入九十年代,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政治格局的改变,经济格局向多极化发展。1992年10月,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为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积极履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采取了多种措施,与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靠拢,也进一步提高了中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三)中国在保护软件著作权法律上的缺欠及其完善

  虽然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软件著作权,但市场上盗版的现象仍然十分猖獗。管理和处罚盗版行为的机关虽然经常对软件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但由于人力、物力的原因,加以盗版的制作、销售已形成望风、报信、应付查处的相应措施,所以加大了查处的难度,执法的力度仍然不够,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形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表现在:

  首先,用户版权意识淡薄。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对盗版光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大多数人从价格便宜的角度去购买、使用盗版产品。即使人们想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由于价格远超过其承受能力,无奈之下也只好转而投向盗版产品。这就致使了正版软件的购买量下降,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和充分的利用,而盗版的软件却肆意泛滥。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盗版软件的泛滥。个别软件商为了个人的利益,对盗版听之任之,以压低销售价格的方式扩大销售的数量。这不仅有损于正版软件公司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导致了整个软件市场处于一个无序的状态,陷入恶性循环。

  再次,一些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反盗版意识比较薄弱。软件著作权人本身不重视软件的发行渠道、销售数量以及侵权的现象,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孔不入的盗版活动威胁着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能够真正打出反盗版旗帜、与盗版进行不懈斗争的著作权人却少之又少。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和出版商认为打盗版官司无用。一是人力财力有限;二是打盗版官司的成本太高,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盗版者也难以找到。即使官司打赢了,所得到的赔偿可能还不够支付诉讼费用,得不偿失。与其如此,还不如把对付盗版者的精力用来策划新的选题,开发新的软件。正是因为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对付盗版的消极态度和听之任之的做法,进一步助长了盗版者的嚣张气焰。

  第四,追究盗版者的司法程序过于繁琐。盗版者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财产权,但著作权人要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却是难上加难。一是因为调查取证难。根据现行的诉讼程序,著作权人要追究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就必须自己举证证明盗版者的侵权行为,具体的侵权事实,侵权造成的危害。如果著作权人对自己的诉讼要求仅能提供侵权事实,而提不出相关的证据证明,法庭则不予支持。盗版行为都是隐秘进行的,要想从那些有利害关系的知情者那里调查取证是十分困难的。二是胜诉执行难。著作权人为对付盗版支出了大笔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但在胜诉后要执行生效判决却非常困难。因为有的盗版者根本不应诉,有的则根本找不到人。更有甚者,少数地方的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无视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枉法裁判,行政干预裁判,致使盗版者逍遥法外,盗版侵权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制度仍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于提高。这就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上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对未立法加以约束的部分,尽快制定法规加以规范。计算机行业的相关部门也应改进自身的技术,提高防止盗用的能力。

  1、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据国家版权局的消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解决现行著作权与相关国际公约之间的差距,避免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对中国人的保护的等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又于1999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由北京、辽宁、四川等省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版权管理部门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月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三次由国务院有关部局、有关社会团体、部分专家和著作权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有一项就是加大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力度的条款,如: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

  侵权赔偿的法定许可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并将针对目前软件市场的现状增加对多媒体、互联网络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中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内容。

  2、对软件侵权的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科学、公正。为保证软件产品使用的合法性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对软件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以确认该行为是否侵权,该软件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认定软件侵权的关键是“实质相似性”与“接触性”,两个软件是否“实质相似”,仅从两个软件的运行界面、实际功能方面来进行比较,表面上看似乎容易,但是要通读整个程序并找出相似之处也是很难的。所以,要求运用更科学的方法、更细致的分析、更专业的技能来对侵权软件进行解剖,从中找出实质相似的核心部分。司法界应就目前更为先进的侵权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置于时代的前端。

  3、提倡使用正版软件,遏制盗版的泛滥。使用正版软件在于它有可靠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可避免病毒的侵入和传播,还可避免数据的丢失和时间的浪费,而且它能使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健康的发展,保证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针对盗版软件侵权行为的诸多危害,法律规定了软件著作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侵权者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对于目前软件市场的实际情况,还应当适当加强法律的打击力度。有些侵权者认为法律对其侵权行为的约束并不严格,即使实施了盗版的行为,也无大碍,因此气焰更加的嚣张。

  4、提高防盗技术,让盗版者望尘莫及。计算机行业应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从事计算机行业的人员要针对盗版的途径,有计划、有步骤的研制和开发出新的技术,如在软件中加密或专有认证,采用高新技术,使盗版者对软件无处下手。达到防盗的目的。

  5、我们在查处盗版、打击侵权人行为的同时,也要对销售、开发软件的销售商、开发商的行为加以约束,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有些软件开发商、代理商无视法律的规定,不遵守行业的惯例,有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是很普遍的。有些厂商在提供给用户正版软件时,承诺对软件将给予免费升级的服务。由于软件的更新速度很快,不断的升级完善是其自身最突出的特点。因此,版本的升级对于用户来说十分重要。而当用户购买之后,便收不到任何升级的消息和资料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国内软件市场的售后服务良莠不齐,个别软件经销商根本不知道软件的性能和用法,很难为用户答难解疑。利用用户不熟悉行业惯例和相关的法规,在售后服务上偷工减料之事也时有发生。可见,我们还应在不断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软件产业正常运作的同时,加强对软件市场内部的清理和规范,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让软件产业为信息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当然,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单纯在著作权上的保护,我国还有许多法律对其加以限制和规范。如198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198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都是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补充和完善,更好、更全面的维护了软件这一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

  中国的软件业还处于一个转折的时期,它所涉及到的环境、技术、客户、行销方式等多种因素都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计算机和通信的融合、计算机和电视等电子消费产品的融合都推动了转折时期软件业的发展。我们要充分的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以高度的应变力把握中国IT业发展的机遇。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和完善着自己,并且不满足于现有的成就,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上,在打击盗版维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上任重而道远。中国也将继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充分认清自己的特色,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真正的将民族工业推向前进。使中国的IT产业与国际接轨,将信息产业发展到一个更新的领域,以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同时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

  主要参考书目:

  1《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8期。

  2《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3《现代法学》重庆出版社。

  4《中国法律大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6《计算机世界》、《电脑报》。

  7《多媒体手册》杨士强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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