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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概况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概况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一) 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根据

  中国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于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 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其中第( 八) 项就是 计算机软件信息产业界一般认为,“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 +相关文档”, 也可简称为“软件 = 程序+文档”自程序 20 世纪中叶问世 软件产业20 世纪 60 年代兴起后, 给著作权保护带来问题的并不是与程序相关的文档, 而是程序本身因为文档本来就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 一)项所列 文字作品 , 所以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 八) 项中原本只需列明 计算机程序 但是,由于20 世纪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中国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是由当时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机械电子工业部主导的, 因此, 在著作权法立法时作为作品类型名称列入的就是信息产业界惯用的术语 计算机软件 而不是从著作权保护角度来看更加合适的术语“计算机程序”。

  ( 二) 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当年中国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不是由国家版权局主导 而是由机电部主导的事实, 使得中国对软件著作权保护最终采取了纳入著作权法体系,但不是在著作权法中直接添加若干条款 而是在著作权法之外单独制定行政法规的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延续至今。

  当时采用上述立法模式的理由是考虑到软件不同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的若干特点、同时参照韩国1986 年 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和巴西1987 年《软件法》为软件法律保护单独立法的模式[1] 但是,中国的软件法律保护没有采取美日等发达国家直接在著作权法中添加若干条款的模式 而是采取韩国巴西的模式, 与当时由机电部主导相关立法的历史背景有重要关系著作权法第一版第五十三条 规定,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1 年 6月4 日发布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以下简称 软件条例 ) 就是据此制定的行政法规。

  ( 三) 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规体系

  在中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文件 行政机关文件以及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协定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版1991 年6 月1 日施行; 第二版 2001 年 10 月 27日施行; 第三版2010 年4 月1 日施行)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版1991 年6 月1 日施行; 第二版2002 年9 月15 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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