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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认定搜索引擎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帮助行为(3)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搜索引擎是指自动从互联网搜集信息,经过一定整理以后,提供给用户进行查询的系统。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查询请求(或指令),搜索引擎按照用户的请求(或指令)在索引数据库中检索,进行必要的逻辑运算,最后以链接的方式给出查询结果。通常搜索引擎会在这些链接下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以帮助用户判断此网页是否含有自己需要的内容。答辩人是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按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供用户查询和使用;答辩人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只是以链接形式为搜索用户提供动态的搜索服务;答辩人的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依据技术规则对搜索结果自动生成链接列表,答辩人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页)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与控制;百度获利的方式是在页面的上方或右方设置广告,与是否链接被告歌曲无任何关系,由于互联网上的媒体文件极其丰富,以及我方支付的巨大成本支出,对于免费搜索服务,我方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明确提供每一个文件的具体地址资料,答辩人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原告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八千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四千零九十五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焦点:

  搜索引擎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案件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4665号民事判决书

  编者注:

  本文摘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高智能侵权维权办案手记》。长昊律师事务所是全国唯一一家专门办理商业秘密、软件网络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类高智能侵权、犯罪与维权相关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也是中国唯一一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为服务对象并为该类企业提供全面知识产权、融资、投资法律服务的高智能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只受理高智能相关的侵权维权、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志在打造中国最有影响力、最有质地的高新技术法律服务品牌。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8823386213,18822884932。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精彩点评:

  先从本案中去解读上海A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的权利纠纷,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

  一、上海A文化有限公司为权利人。

  上海A文化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Music混合体》、《文武双全》(除《第一次》、《进行式》两首歌)、《黑棒》、《我是你的罗密欧》、《每一刻都是崭新的》等五张CD上已注明“○P+ ©,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等权利标识,且上海A文化有限公司已与相关表演者订立了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明确约定其独家享有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唱片定义为涵盖卡带、CD、VCD、DVD、录像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在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依法享有上述CD中涉案歌曲(总计34首)的录音制作者权,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上述录音制品的MP3文件。

  二、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成立。

  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限于搜集整理信息并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查询服务,而不是利用搜集到的信息内容营利。

  在本案中: 1、向“百度”搜索系统发出查询指令并非下载MP3文件的必须操作步骤, 用户可以通过点击相关网页上的“MP3”、“歌手列表”、“歌手姓名”等链接标识访问到 “歌曲列表”的网页,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在其搜索引擎的定义中并未给予明确; 2、用户在访问涉案“歌曲列表”网页时,可以用鼠标右键点击网页上的文字链接标识下载相关歌曲的MP3文件,在内容上与原告的上述CD中的歌曲已构成相同或实质上的相似, 而且在下载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下载框,注明相关的MP3文件来自“mp3.baidu.com”,同时此网页右侧刊载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手机等商品的广告。

  对于1、尽管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关于搜索引擎的定义中并未给予明确,但鉴于此链接行为只涉及歌曲的名称和歌手的姓名,并不涉及歌曲的内容,而且有关的网页内容为目录分类,故不应视为侵权。对于2、尽管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为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等辩称否认侵权,但其行为已超出了其所定义的“给出查询结果、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其行为不是在介绍涉案歌曲的艺术价值并提供查询信息,而是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未能明确相关MP3文件的合法来源、未经上海A文化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此行为阻碍了上海A文化有限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应属侵权,故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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