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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探析(4)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4.2确定数字化作品、多媒体、数据库保护年限

  如美国的《信息汇集反盗版法》条款1408规定对数据库的保护年限为15年,自首次出售或以其它方式用于商业上时起算。欧盟确定的对数据库的保护期也为15年,即从完成后或向公众开放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我国也应尽快制定对数字化作品、多媒体及数据库的合理保护年限,这样将有利于知识成果的推广应用。

  4.3对网络作品实行统一管理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张平女士提出,“国家应将网站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给予网站一定的法定许可,明确使用后付酬的观念,这不但不会损害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网络上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将能够更加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广泛迅速传递的优势。

  历史已步入21世纪,网络的共享性、开放性,使信息高速、广泛的传递成为现实,世界成了没有边界的空间,许多新兴的信息资源需要加以保护,传统的著作权法已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快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积极参与国际立法,以促进网络的发展和信息的社会化。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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