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确定数字化作品、多媒体、数据库保护年限
如美国的《信息汇集反盗版法》条款1408规定对数据库的保护年限为15年,自首次出售或以其它方式用于商业上时起算。欧盟确定的对数据库的保护期也为15年,即从完成后或向公众开放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我国也应尽快制定对数字化作品、多媒体及数据库的合理保护年限,这样将有利于知识成果的推广应用。
4.3对网络作品实行统一管理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张平女士提出,“国家应将网站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给予网站一定的法定许可,明确使用后付酬的观念,这不但不会损害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网络上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将能够更加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广泛迅速传递的优势。
历史已步入21世纪,网络的共享性、开放性,使信息高速、广泛的传递成为现实,世界成了没有边界的空间,许多新兴的信息资源需要加以保护,传统的著作权法已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快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积极参与国际立法,以促进网络的发展和信息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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