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法律论文 > 软件著作权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4)

法律论文

商业秘密法律论文 软件著作权法律论文 不正当竞争法律论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4)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四,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必然要进行一些修改。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

  第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个人)或者50年(单位),而软件产品更新换代快,寿命短,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太长,不利于软件产品的优化。所以在实践中,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对于软件作品起不到规范的作用。

  反思一下,如果借鉴部分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以上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首先,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因为 撇开了逻辑算法等自然规律,作者"构思"、"创意"也是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的产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复制作品的行为将容易认定得 多。

  其次,专利保护的程度较高,一旦授予专利,他人便不得非法利用该项软件产品,从这一点出发,专利法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利益。

  第三,相对于版权来说,专利法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只有15至20年,虽然这对于软件来说已不十分合适,但在目前,这一保护期限还是有一定事实上 的可行性。某软件之所以取得利润,关键在于它对同样的计算机在信息处理上的效果更好--即在于它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同授予专利的智力成果的实用性相同。

  从以上几点分析可看出,著作权法不完全适合于对软件的保护,如果为了让著作权有效适合地保护软件作品,借鉴专利法的一些保护模式,则将破坏著作权的完整性,不得不对该法作出诸多的例外。

  如何根本解决围绕软件的特点和功能来进行保护的问题,制定一部专门的软件保护法将有利于对我国软件产业的保护和发展,使其保护的对象不仅是程序而且是软件的全部,就会使软件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