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顾名思义,即通过海关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控制在有限的区域内,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流入市场,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重大影响,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有两种,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模式,请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2.1依职权保护模式海关保护
依职权保护模式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又被称作海关“主动保护”。
依职权保护模式海关保护有以下特征:
2.1.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1.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2.1.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提供总担保。
2.1.4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
2.1.5海关应当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1.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2.1.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2.1.8海关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费用结算和退还担保的手续。
2.2依申请保护海关保护模式
依申请保护海关保护模式,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其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依申请保护海关保护模式有以下特征:
2.2.1知识产权权利人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无需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2.2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2.2.3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将扣留决定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2.4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担保金,请求海关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2.2.5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2.2.6如果人民法院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海关应当协助执行,否则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2.2.7海关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支付仓储和保管费用以及退还担保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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