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法律概念 > 不正当竞争法律概念 > 知识产权鉴定特殊程序

法律概念

商业秘密法律概念 软件著作权法律概念 不正当竞争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鉴定特殊程序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知识产权鉴定特殊程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鉴定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鉴定结论是否具有中立性、客观性,鉴定程序对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了上文介绍的一般知识产权鉴定程序外,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还应当主要以下种比较特殊的鉴定程序,该类鉴定程序对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被采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程序有重要价值。

  1.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终止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2.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补充鉴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知识产权司法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知识产权司法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3.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知识产权司法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知识产权司法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4.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回避程序

  在进行知识产权司法重新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